路宪文(路宪文马龙山)

admin 影视新闻 2023-03-19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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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路宪文的罪行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3)

豫法刑一字第15号

公诉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焜

被告人:路宪文,男,现年43岁,富农出身,学生成份,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1937年参加工作,同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已开除党籍)。在任中共信阳地委第一书记期间,于1959年冬至1960年春,因犯渎职罪 1960年11月16日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渎职一案,已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在业经审理终结。查明:

被告路宪文,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管群众死活,明知1959年信阳地区灾情严重,在粮食征购期间,有些县、社反映任务大完不成,被告置之不理,反而又过高的加派了任务,大大超过了农民的负担能力,当时不少县委将这种情况向路宪文作过汇报,被告到各地检查工作时,也亲自看到这些现象,对这种情况不仅不采取措施,反而武断的说是“富裕农民抵抗征购”和“敌人破坏征购”,硬叫各县坚决完成任务。并推广了反瞒产斗争的错误经验,这就严重的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征购政策,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

被告路宪文,当灾情严重,群众生活困难,面临饥饿,不得不外出谋生和宰杀牛羊渡荒的时候,路宪文对这种情况,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领导群众生产救灾,反而对外出谋生的人一律称之为“流窜犯”说:“外流没好人,好人不外流”,把外流的农民说成是“地、富、反、坏份子破坏”,并布置公安机关消灭外流,打击流窜,设置岗卡,强制收容;对杀牛渡荒的群众,一律称之为破坏生产的“杀牛犯”通知各地可以先斗后捕,形成了违法乱纪、乱捕乱押,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被告路宪文,为了隐瞒罪恶,打击陷害向党反映真实情况的人。有些人对路宪文的严重错误表示不满,向上级写信反映真实情况,被告路宪文知道以后,不但不认真检查改正错误,反而利用职权,打击陷害好人。如光山县李玉伦、信阳县胡修玉、信阳专署建筑工程局邢贵良等同志,先后署名向中央、省委和地委反映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路宪文知道后,反而指示有关部门给以非法斗争,结果将李玉伦查出扣押20余天,胡修玉划为右倾机会主义份子,斗争后给予留党察看处分,邢贵良斗争后开除党籍。

本院认为:被告路宪文的上述罪行,不仅严重地违犯了党纪国法,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已构成渎职罪。本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念其在管押期间,尚能坦白认罪,愿意悔改,因此,根据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政策精神,按渎职罪从轻处理,特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路宪文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1960年11月16日起至1963年11月15日止)。

1963年 9月13日作成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限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王光力

人民陪审员 王之敬

李 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公元1963年 9月13日

书记员 黄坤华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什么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指人民公社第一规模大,第二公有化程度高。

所谓大,就是将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

所谓公,就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做共产主义因素),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合并后叫大队或小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

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在各种“大办”中,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具。

这些实际上都是对农民的剥夺,使农民惊恐和不满,纷纷杀猪宰羊,砍树伐木,造成生产力的很大破坏,给农业生产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扩展资料:

一、诞生过程

1958年6月底7月初,谭震林在郑州主持召开冀、鲁、豫、陕和北京市农业协作会议,他在会议的总结中,讲到了农业合作社的变革问题。他说:“像遂平县卫星社已经不是农业合作社,而是共产主义公社。”

信阳的同志回去传达后,地委根据《红旗》杂志两篇文章透露的毛主席关于办大公社的指示和谭震林谈话的精神,进行了讨论和研究,认为合并后的大社,实际上已构成人民公社的雏形。

由地委秘书长赵光带领工作组,首先在遂平县卫星集体农庄试点,在原21个农业社的基础上,又并入6个社,共27个农业社、9360户参加。7月初,正式建立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

这样,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在河南诞生了。7月中旬,省委书记处书记史向生和《红旗》杂志常务编辑李友久、信阳地委书记路宪文专程到嵖岈山公社,和地委工作组一起,召开社队干部座谈会,并到各队调查,在总结群众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公社研究了一些规章制度,初步制定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章程(草稿)》。

规定各农业社的一切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转为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社员分配实行工资制和口粮供给制相结合;总结了青年队集体吃食堂的好处,推广了公共食堂;同时成立了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缝纫组。

公社设立了农业、林业、畜牧、工交、粮食、供销、卫生、武装保卫等若干部或委员会,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8月4日、5日,毛主席视察了河北省的徐水、安国县的农村后,于5日晚11时,来到河南的新乡。

7日凌晨,史向生在专列上向毛主席汇报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的情况。当谈到嵖岈山公社试行简章时,毛主席聚精会神,边听边问,他说:“这是个好东西,给我!”

毛主席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他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

二、一大二公

毛泽东所说的人民公社之大就是人多、地多、大规模、大公社。

人多地多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部1958年9月30日编印的《人民公社运动简报》第四期的报道:到9月29日止,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公社化。全国大陆除西藏外的27个省市区共建立人民公社23384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0.4%。其中有12个省达到100%。

河南、吉林等13个省,有94个县以县为单位建立了人民公社。当时的形势是,一人振臂一呼,万人应声而诺。人民被发动起来了,人民公社一个月之间如雨后春笋,如魔术般林立于祖国大江南北。全国上下绝大多数的人都在为建立人民公社而奔忙。

人民公社之“公”,按毛泽东的解释,就是比合作社更社会主义,就是把资本主义的残余逐步搞掉,还要办公共食堂等。

其细化解释就是把合作社几年来积累起的集体财产全部充公,就是把合作社时留给农民的自种的少许自留地、自留牲口、房前屋后的大树小树,院里的鸡鸭等全部无偿充公,再把人们集中起来吃大食堂。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如此,百姓吃饭事情,也别无选择地被人民公社“公”化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公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大二公

人民公社是什么?用几个字把他的意思间化解释一下

人民公社,即农村人民公社,中国农村中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

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和政社合一。经多次调整后,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并经营少量家庭副业。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1984年底,全国农村完成了由社到乡的转变。

参考资料:维基百科

人民公社是什么?

过去的合作化运动实行生产资料归大堆路宪文,取消路宪文了农民的财产权,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进行的农民自愿联合与合作,不搞土地、农具等资产人社入会,不触动农民的财产权。人民公社下生活过,所以并无直接的生活经验,我是城里人,且是红二代官二代,既得利益者。但是并不是说我没有去过农村,或者没有了解一些侧面。因此下面就介绍我少年时期的一些和人民公社有关系的片断,那倒是我亲历的。

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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